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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清償借款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-06-10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協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謝榮華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柒佰零肆元
元,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
    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
    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,
    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
    價額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
   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,790,74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及違約金,依前揭說明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(即115年5
    月31日)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10,872,2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,24
    4 元,扣除原吿前已繳之125,540元後,尚應補繳704元。茲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日瑩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,790,742元) 1 利息 1804,233元 115年3月26日 115年5月31日 (67/365) 2.92% 9,670.69元  2 利息 8986,509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5月31日 (92/365) 2.92% 6萬6,140.71元  3 違約金 1804,233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5月31日 (66/365) 0.292% 952.64元  4 違約金 8986,509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5月31日 (66/365) 0.292% 4,744.88元  小計       81,508.92元 合計        10,872,25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