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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5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王德龍  
被      告  葉文銘即藝川汽車鈑金烤漆行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,3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    同)100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,按月平均攤還本金,利
    息則依未償還本金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
   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75%機動計息,按月繳
    付。兩造並約定遲延繳納時,遲延利息改按原告牌告之基準
    利率(季調)加碼3.5%機動計算,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    者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約金,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
    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114
    年8月28日起即未繳付本息,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,依約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目前尚欠本金533,3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
    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    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
    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
    數量相同之物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
   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
    從其約定利息;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應支
    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
    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五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
    約(一般借戶專用)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授信約定書
    、保證書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
    為證,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;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
    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參酌民事訴訟法第
    280條第1項、第3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
    ,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    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
    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希潔
附表:(新臺幣)
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6,676元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06,676元   合計 533,35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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