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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24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林蘭惠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
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50萬9,02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萬8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 鄭靜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彤檍  
◎附表(日期:民國;金額:新臺幣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49萬2,945元 1 利息 114年10月5日 115年2月3日 (122/365) 3% 1萬4,970.35元  2 違約金 114年11月6日 115年2月3日 (90/365) 0.3% 1,104.37元  小計      1萬6,074.72元 合計       150萬9,02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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