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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    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    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    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
    其旨。
二、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5年度司促字第4300
    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
    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
   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.96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5
    年1月19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    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    ,則自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
    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3月12日)前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
    額合計8,50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4捨5入
    ),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
    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8,505元(計算式:500,000
    元+8,505元=508,50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
   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    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(繕本需含原聲請狀所附
    證物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祥銘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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