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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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: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
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程
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
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
其旨。
二、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115年度司促字第4300
號)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
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6.96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5
年1月19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,則自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
支付命令之日(115年3月12日)前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金
額合計8,50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小數點以下4捨5入
),至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
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8,505元(計算式:500,000
元+8,505元=508,50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(繕本需含原聲請狀所附
證物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祥銘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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