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確認契約無效等(2026-06-12)
其他/待認定
KSDV
2026-06-1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游舜涵
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,672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簽立之債權讓與償還契約
書中超過年息9%以上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,其訴訟標的價額
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即超額利息差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74,6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受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(若經合法抗告,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;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靜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