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SDV 確認契約無效等(2026-06-12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6-1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     告  游舜涵  
被      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,672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
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簽立之債權讓與償還契約
    書中超過年息9%以上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,其訴訟標的價額
    應以原告陳報其得受利益即超額利息差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    同)174,6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 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受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(若經合法抗告,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;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靜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