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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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88號
聲 請 人 顧蕙蓉
相 對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,聲請對伊名下高
雄市○鎮區○○路000號11樓之6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為
強制執行,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232號事件受理(下
稱系爭執行事件),但因系爭不動產原出賣人侯秉宏涉嫌刑
事犯罪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57號偵查
中,侯秉宏利用相對人發動強制執行,同時利用中國信託商
業銀行意圖洗產權(即中信銀行對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
定起訴請求,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94號事件受理在案),
系爭執行事件既涉及產權實質歸屬之刑事爭議,若拍賣完成
將讓聲請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,應免除擔保金或命最低限
額之擔保,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,聲請停止系爭
執行事件之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
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
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
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準此,聲請人若未提出回復
原狀之聲請、再審或異議之訴、對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、
、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、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
之裁定提起抗告,自不得聲請停止執行甚明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並未對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提起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
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
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,有本院
分案室查詢表在卷可參。因此,本件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18
條之要件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龔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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