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36號
聲  請  人  王陳阿珠
            王鳳麟  
            王鳳光  
            王裕文  
            王鳳祥  

            王雅蓁  




相  對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
    經本院以75年度執全字第1417號裁定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
    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6建號建物(下稱系
    爭不動產)為假扣押查封登記。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
    提起該保全事件之本案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
    之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    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
    529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王
    建華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曾聲請本院以75年度全字第
    155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以75年度執全字第1417號號執行
    查封王建華所有系爭不動產在案,嗣王建華死亡由聲請人繼
    承系爭不動產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
    出系爭不動產第三類謄本(見本院卷第9至15頁),並經本
    院調閱前開案卷並核閱屬實,復有王建華除戶謄本、本院民
    事紀錄科及簡易庭查詢表、索引卡查詢資料等附卷可憑(見
    本院卷第21、31至160頁)。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本
    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官 韓靜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