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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-06-08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716號
原     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被      告  蘇永明  

            蘇張金足
            蘇永安  
            蘇靜惠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
    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
    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第1項前段、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明定。所謂其他因
    不動產涉訟,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,與
    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
    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
    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    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蘇永明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,而依
    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
    繼承人蘇順旗所遺包括坐落高雄市路竹區不動產等遺產,所
    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
    記行為,暨塗銷分割繼承登記,核屬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
    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,依上說明,得由上開
   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下稱橋頭地院)
    管轄。且查被告蘇永明、蘇張金足、蘇永安之住所地俱在高
    雄市路竹區,被告蘇靜惠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彌陀區,有原告
    所陳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    項前段規定,本件訴訟亦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    告逕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