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SDV 給付承攬報酬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-06-08 案號:審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579號
原      告  楓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宗翰  
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
            許清連律師
被      告  李俊國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
    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惟於
   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適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  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第26條分有明文。故除專屬管
    轄外,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,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
    轄權,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,合意管轄一經約定
    ,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,不得向他法院起訴。從
    而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
    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    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
   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起訴略謂兩造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簽訂建築物室內裝修
    暨延伸空間、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
    被告雖按時支付第一、二期款,然至第三期款時,即一再推
    託,原告為求工程順利進行,待工程完全結束後,始於114
    年10月29日向被告請求新台幣(下同)847,995元(其中包
    含第三、四期款及追加、減金額),惟被告迄今仍拒絕給付
    ,故原告依系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847,995元及
    懲罰性違約金等語。查兩造已於系爭契約第32條約定,如有
    涉訟時,約定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
    系爭契約附卷可稽,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,本件既非專屬管
    轄之訴訟,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,即應排
   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,且被告已具
    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,綜上所述,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
   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   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