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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31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賴力維  
被      告  李忠翰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   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
    5年2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917號裁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
    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,802元,此裁定已於115
    年2月13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
    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
    單在卷可憑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榮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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