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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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342號
被 告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冷輝
上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
下:
主 文
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
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
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
裁 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
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
所明 定。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
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,
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
程序,本於同一法理,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
之訴訟費用,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
二、經查,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
給付新台幣(下同)357,513元之退休金,經本院113年度勞
補字第75號裁定核定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因其符
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,於起訴時暫免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三分之二,而僅支付1,286元之裁判費費予國庫,
有本院司法綠單規費收據乙紙附卷可稽,經本院以113年度
勞簡字第50號判決被告全部敗訴並諭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
後,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,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
號判決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等
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確認無訛。則本件依職權確定被
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,574元【計算式:3,860-1,286=2
,574】,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一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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