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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342號
被      告  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冷輝  

上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,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
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
     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
    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
    裁 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
    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
    所明 定。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
    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    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,
    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
    程序,本於同一法理,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
    之訴訟費用,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
二、經查,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
    給付新台幣(下同)357,513元之退休金,經本院113年度勞
    補字第75號裁定核定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因其符
    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,於起訴時暫免繳納第一
    審裁判費三分之二,而僅支付1,286元之裁判費費予國庫,
    有本院司法綠單規費收據乙紙附卷可稽,經本院以113年度
    勞簡字第50號判決被告全部敗訴並諭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
    後,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,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
    號判決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等
    情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確認無訛。則本件依職權確定被
   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,574元【計算式:3,860-1,286=2
    ,574】,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一仟元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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