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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605號
聲  請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博群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簽發
    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351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4
    年2月8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
    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
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
    第2款規定,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。故本票上如未
    記載一定金額,或記載不清,難以辨識者,其本票當然無效
  。經查,系爭本票金額記載為351,000元,而本票票面金額-
    「佰元」前之數字不清,依前揭說明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
    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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