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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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605號
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博群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351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114
年2月8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
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
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
第2款規定,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。故本票上如未
記載一定金額,或記載不清,難以辨識者,其本票當然無效
。經查,系爭本票金額記載為351,000元,而本票票面金額-
「佰元」前之數字不清,依前揭說明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
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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