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本票裁定(2026-05-19)
一般民事糾紛
KSDV
2026-05-19
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707號
聲 請 人 吳信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、李驊融間請求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。(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,應載明
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職業及
住、居所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次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。) 。
二、相對人弦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