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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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273號
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靜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「原本」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之附表(須記載發票日、到期日、金額
、票據號碼等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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