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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KSDV 2026-06-10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2639號
聲  請  人  林冠良  
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、黃少華(原名:黃
詠賢)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
    、黃少華(原名:黃詠賢)於民國(一)99年1月14日(二
    )99年1月18日(三)99年1月27日簽發之本票三紙,內載金
    額新臺幣(下同)(一)250,000元(二)75,000元(三)5
    0,000元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,
    為此提出本票一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
    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    法第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
    同訴訟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為非訟事件法第
    11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韜略影視企業社為楊復興所獨資之商號,此有
    商業登記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又楊復興已於民國113年3
    月6日死亡,亦有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可憑。揆諸前開說明,
  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復興即韜略影視企業社聲請本票裁定
    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又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黃詠賢
    最新之戶籍謄本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
   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
    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
   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
    條、第78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需繳
   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