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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3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736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順汽車貨運行、振豪交通有限公司、林郁伶、
翁境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117
   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   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
    之聲請狀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    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送達聲請
    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
    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   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    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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