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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1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3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蕭均年  
相  對  人  洪詩涵  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洪詩涵於民國110年2月8日以其所有
   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
    (下同)6,240,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
    定期日為民國140年2月7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
    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
    8日向聲請人借用5,2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
    定利息,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依約清償,借款人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4年9月18
   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
    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   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貸款
    契約書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      地  目 面積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市 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  平方公尺      1 高雄  三民 中都 三    867   18   全部     2 高雄  三民 中都 三    869   110   全部    3 高雄  三民 中都 三    870   1  全部    4 高雄  三民 中都 三    925   21  全部 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 基地坐落 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 建物門牌    樓層面積 合計  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  1 614  中都段三小段867、869、870地號  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:94.61 二層:104.2 三層:43.35 合計:242.16     全部        中都街85巷19號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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