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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6-09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80號
聲  請  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
代  理  人  林凱哲  
相  對  人  曾國晏  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
    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分別設定新台幣
    (下同)16,080,000元、11,4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   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2年12月25日,約定依照各個
   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22,860,00
    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
    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
    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
    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
    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
    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    土     地     坐   落           面   積  權利範圍  備考  市  區 段  小 段 地    號   平方公尺      1 高雄  苓雅 林德官  一      2696  617     100000分之7143  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 建  號 基地坐落    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 材料及房  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    權 利  範 圍          樓層面積 合  計 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    1 20953 林德官一小段2696地號   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  十層: 197.14 合計: 197.14  陽台: 21.62 雨遮: 6.38  全部      福建街308號十樓           備註:共有部分:林德官段一小段20959建號2,338.76平方公尺   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7138    (含停車位編號8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961)    (含停車位編號13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961)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