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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6-09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吳佩玲  
相  對  人  郭政輝  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1日、111年6月21日
   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分
    別設定新台幣(下同)2,280,000元、1,560,000元之最高限
    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6月19日、141年6
    月19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
    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70,000元、②
    730,000元,㈡民國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,300,000元、
    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
    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
    還。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
    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
    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
    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   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    土     地     坐   落           面   積  權利範圍  備考  市  區 段  小 段 地    號   平方公尺      1 高雄  大寮  三隆        587  71.9     全部    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 建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基地坐落        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 材料及房  屋層數 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    權 利  範 圍          樓層面積 合  計 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          1 296 三隆段587地號    加強磚造2層樓房   一層: 33.55 二層: 45.96 屋頂突出物:3.69 騎樓: 14.8 合計:98  陽台: 7.02  全部      三隆路438號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