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KSDV
2026-06-09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相 對 人 郭政輝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1日、111年6月21日
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分
別設定新台幣(下同)2,280,000元、1,560,000元之最高限
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6月19日、141年6
月19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
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70,000元、②
730,000元,㈡民國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,300,000元、
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
還。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
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
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
謄本、借據影本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三隆 587 71.9 全部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96 三隆段587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: 33.55 二層: 45.96 屋頂突出物:3.69 騎樓: 14.8 合計:98 陽台: 7.02 全部 三隆路438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