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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4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
聲請人即債  陳凱立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  
代  理  人  邱柏榕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對人即債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


相對人即債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相對人即債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黃良俊  
相對人即債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相對人即債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
相對人即債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代  理  人  許添棟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0號民事
    裁定附卷足憑。次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    司(下稱郵局)存款新臺幣(下同)100元、三商美邦人壽
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商美邦人壽)保險契約,此有稅
    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債務人補正
    狀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
   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三商
    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。其中郵局存款100元,金額甚微
    ,無變價分配實益,不予變價分配;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
    屬傷害保險、健康保險,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
    的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不屬於清算財團。經本
    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
    反對之表示,有115年3月11日雄院國115司執消債清事一字
    第5號函、債權人民事陳述意見狀、民事陳報狀、送達證書
    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,債務人
    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認本件債
    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
    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費,爰
   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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