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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執行更生事件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KSDV 2026-06-10 案號:司執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
聲請人即債  賴靜宜  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陳建誌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
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  理 由          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   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   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   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    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
    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
   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
    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
    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
    第1項、第2項,及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裁
   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
  案,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
    告書通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並命債權人於收受
    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,但債權人和潤企
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未表示意見,有送達證書在卷足
    憑,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。
三、綜上,本件更生事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
    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為100%,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
    更生方案。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並無同條例第
    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
   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
    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            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           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            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 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      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      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         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             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              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
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分配金額如下:    債權人 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和潤企業公司  0000000   100%   11000 債權總額 1,298,037  每期金額  11,000 清償成數   61.01%  還款總額  792,000 補充說明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