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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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77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馮傳宗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七之二廠的薪資債權以及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前開第三
人分別址設於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6樓以及臺北市信義區市○
○道○段000號16樓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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