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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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9499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相 對 人 曾綉琴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如債權人無
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、
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
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,聲請查詢相對人
之財產,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旗山區,是依前開說明,
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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