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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5年度司執字第30336號
聲請人即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債  務  人  高若真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   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   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
    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務人最後戶籍址在
    臺東縣成功鎮,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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