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889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詹麗娟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    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    路○段000號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
    00號8樓,均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宋佳蓁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