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88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詹麗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○段000號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
00號8樓,均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