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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5931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張元馨  
債  務  人  吳淑德  

            蔡泰一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  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按聲請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
   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僅執行債務人吳淑德對於第三人臺灣土
   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因指明之第
    三人址設台北市大安區,依上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
   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有
    未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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