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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200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胡雅玲  
債  務  人  林育霖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 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
  的物所在地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
 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。次按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捷招管理顧問有限公
  司之薪資債權,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,非屬本
  院轄區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未合
  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
 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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