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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公示催告(2026-06-12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6-12 案號:司催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
11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

聲  請  人  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壽海  

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   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   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    站之日起4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
附表: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60號        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 額(新 日  考      台幣)    001 應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壽海 亨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鹽埕分行 70230031401 90,216元 115年 4 月 30 日 RA8743738  
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
     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     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法院於民國(
      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
     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
      3個月內,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     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