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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8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何梓瑄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,4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約金未償付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
    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    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 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,576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    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
    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    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,
    3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03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57,1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五、茲
    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    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2 新臺幣54576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3 新臺幣63341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57199元 何梓瑄 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5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54576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63341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57199元 何梓瑄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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