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KSDV
2026-06-09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632號
債 權 人 莊明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貽量即京典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
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莊貽量即京典企業行所在地及住所地均
在高雄市楠梓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
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
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