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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3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朝俊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肆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朝俊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9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24日止累計507,176元正未給付,其中494,609元為本
    金;11,77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朝俊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,057,523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
    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    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   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678,578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662,123元為本金;15,762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
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   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   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
   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    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83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4609元 林朝俊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72%計算 002 新臺幣 662123元 林朝俊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.72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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