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4)
其他/待認定
KSDV
2026-05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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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蘇世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玖佰陸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蘇世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2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5月07日止累計122,855元正未給付,其中117,508元為本
金;4,947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蘇世融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向
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
121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177,531元正未給付,其中
168,417元為本金;8,32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蘇世融於民國11
3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
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404,980
元正未給付,其中385,252元為本金;19,035元為利息;6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
人蘇世融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3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
日止累計195,603元正未給付,其中185,076元為本金;9,73
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
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
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81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08元 蘇世融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8417元 蘇世融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5252元 蘇世融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5076元 蘇世融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3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