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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4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5-14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
債  務  人  洪美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陸拾捌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洪美珠於民國89年2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  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
    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
    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47506元整。(二)依契
   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 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
   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
    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562元整
    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
    本金新臺幣2475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帳
    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
    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    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
    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
    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 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   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   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   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   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    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
  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證物
    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
    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  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808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506元 洪美珠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