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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2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5-12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黃珮茹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自
   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黃珮茹於民國107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
   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    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
    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    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
   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
    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
    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