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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8)

其他/待認定 KSDV 2026-05-0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611號
債  權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代  理  人  朱亞婷  
債  務  人  蔡宥葳(原名:蔡明珊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,及其
    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
  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8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