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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許志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元
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許志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,68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5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2月24日止累計1,629,320元正未給付,其中1,571,135
    元為本金;57,39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    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    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   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5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74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許志農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78%計算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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