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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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盧子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盧子森於民國93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3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10
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107,074元正
未給付,其中45,525元為本金;61,549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盧子
森於民國93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93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2
38,008元正未給付,其中174,018元為本金;63,990元為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盧
子森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,約定分0
48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
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280,726元正未給付,(其中53,75
6元為本金, 226,970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3)所示之違約金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信貸借據、通信貸款借據、
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0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25元 盧子森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4018元 盧子森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99%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53756元 盧子森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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