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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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0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紀彥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2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0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0日止累計355,865元正未給付,其中353,840元為本
金;2,02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0日止累計416,403元正未給付,其中412,357元為本
金;4,0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4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1,9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0日止累計82,326元正未給付,其中81,317元為本金
;1,00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紀彥宇於民國114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0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49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20日止累計87,144元正未給付,其中86,694元為本金
;45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840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12357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1317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6694元 紀彥宇 自民國115年04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49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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