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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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9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清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清漢於民國93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3年06
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513,971元正
未給付,其中117,891元為本金;393,048元為利息;3,032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
人李清漢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94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
累計228,625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829元為本金;141,696元
為利息;12,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(三)
債務人李清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381,921元正未給付,
其中87,148元為消費款;291,361元為循環利息;3,412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信貸借據、
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7891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4829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87148元 李清漢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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