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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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95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孟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孟琪於民國112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7日止累計382,745元正未給付,其中377,178元為本
金;5,5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王孟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累計39,640元正未給
付,其中39,158元為消費款;48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
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9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178元 王孟琪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158元 王孟琪 自民國115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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