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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邱晉緯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,及自
   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十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
   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   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
    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43%計
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3,3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
    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
    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
    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周士翔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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