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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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郭政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政輝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2月22日止累計76,253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606元為本金
;1,64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郭政輝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向債權
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
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34,766元正未給付,其中34,62
3元為本金;14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
附表: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67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4606元 郭政輝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 002 新臺幣 34623元 郭政輝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.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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