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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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劉喻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5日止累計268,107元正未給付,其中263,933元為本
金;3,47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4年07月04日向
債權人借款3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
121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97,792元正未給付,其中
293,912元為本金;3,380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劉喻豐於民國11
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48,346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
月0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414,011
元正未給付,其中408,039元為本金;5,372元為利息;6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
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6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933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912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8039元 劉喻豐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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