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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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奕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奕強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5日止累計46,901元正未給付,其中44,567元為本金
;2,241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奕強於民國112年02月06日向債
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
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35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79,319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
327元為本金;3,89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奕強於民國111年02
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4日
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77,292元正未
給付,其中73,357元為本金;3,84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陳奕強
於民國111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111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1
51,621元正未給付,其中144,520元為本金;7,008元為利息
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
債務人陳奕強於民國111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
月15日止累計113,787元正未給付,其中108,434元為本金;
5,26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
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
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6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567元 陳奕強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327元 陳奕強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3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3357元 陳奕強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4520元 陳奕強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08434元 陳奕強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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