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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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龍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龍山於民國113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4月10日止累計345,7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41,903元為本金
;3,02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許龍山於民國113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
4月10日止累計640,940元正未給付,其中636,117元為本金
;4,130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903元 許龍山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36117元 許龍山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03%計算之利息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毋庸具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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