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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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5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
向債權人借款989,362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
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1
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702,164元正未給付,其
中698,950元為本金;2,914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
向債權人借款5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
國119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.6
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424,780元正未給付,其
中420,300元為本金;3,78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
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8950元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1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0300元 蔣于筑(原名:蔣佩親)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.69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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