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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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4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江仲璵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聲請狀未蓋有公司之大小章,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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