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郭孟璇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零參佰參拾玖元
    ,及其中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四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    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
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
    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
   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
    5年3月23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0,339元,及其
    中本金48,543元未按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,帳款尚餘50,339元及其中
    本金48,54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以維權益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