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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岳彩文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3月4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53%計算,債務
   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    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    欠債權人借款146,7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
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84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182,6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12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8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497,8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2月2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13%計算,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39,3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
   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    ,併予陳明。
 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2月19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73%計算,
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   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,1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
  ㈥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    付命令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94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36元 岳彩文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53% 002 新臺幣182641元 岳彩文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84% 003 新臺幣497858元 岳彩文 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83% 004 新臺幣39337元 岳彩文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3% 005 新臺幣90192元 岳彩文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7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36元 岳彩文 暨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82641元 岳彩文 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497858元 岳彩文 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39337元 岳彩文 暨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5 新臺幣90192元 岳彩文 暨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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