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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建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    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
    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
    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,帳款尚餘229,691元,及其
    中本金222,20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    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    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。
 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思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93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86元 陳建銘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64818元 陳建銘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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